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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垦公办学前教育机
构移交市政府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万府办[2016]68号 【发布部门】万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3 【实施日期】2016.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移交市政府管理实施方案
的通知
(万府办〔2016〕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农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移交市政府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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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农垦公办学前教育
机构移交市政府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农垦40个国营农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实施方案》(琼垦改办发〔2014〕1号)及《海南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海南农垦40个国营农场所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教〔2016〕6号)精神,为尽快完成我市农垦所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移交市政府管理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成建制整体移交原则,扎实、有序、有效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平稳过渡,实现移交后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东兴、东和、新中3个国营农场所属的5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移交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管理工作,并确保移交平稳过渡,融入地方后持续健康发展。
三、移交工作基本原则
(一)成建制整体移交原则。农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人员、资产和管理职能一并移交给市政府。
(二)执行地方政策原则。被移交的农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移交地方后,由市政府按公办园性质对其管理。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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