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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行政规范性文
件后评估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1.11.07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11.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
估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7日
万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及其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重点,有序推进。
第四条 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五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制定部门应就其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 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八条 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规定。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为后评估项目。
第九条 市司法局根据我市年度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质量技术监督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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