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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民政、公安部门加强社会
团体管理工作的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深民法[2002]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2.07.16 【实施日期】1995.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市性
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 深民法[200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
民政、公安部门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办法 1 / 2
(1995年7月25日 深民字[1995]92号)
为加强对我市社会团体的管理监督,更好地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和限制各种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及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民政、公安部门协同做好社会团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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