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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家”制度之比较
日本和中国都是东亚的农业国家,“家”制度对各自社会的发展起着很大作用。然而,日本的“家”制度和中国的“家”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中国的“家”制度。中国的家族以靠父系关系为纽带维系的,母亲一方的亲戚被称为“外戚”,父亲一方的亲戚属于“本宗”。根据考古发掘的成果,在中国东部沿海,黄河流域的龙山文化,齐家文化和长江流域的曲家陵文化,青莲冈文化时期父权就开始确立了。随着父权的确立,父系大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与氏族单位一体化了。家长即是族长,同祖同姓的血缘关系是维系父系家族的唯一纽带,阶级和国家形成后,在分封制下,氏族制度演变为家族——宗族制度。这种宗族制度始于夏朝,到周朝发展到鼎盛时期。到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发生了变化,由奴隶经济体制过渡到封建制经济体制,家族开始从宗族游离出来,最终成为取代宗族制度的基本社会单位。当然,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还残存着宗族制度的影响。
中国的“家”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 中国的“家”,是有家,家族,宗族三个部分和层次构成的。家是只居住在一起共同
生活的亲族团体,通常是两,三代人一起生活,即包括祖父母和已婚的子媳,未婚的孙辈。如果祖父母去世了,同一辈分的兄弟们要分开居住。家中的最高的领导是“家长”。家族是家的综合体,由同一祖先的男性后代构成,一般情况下可能包括四代人,最长者“族长”与作为经济单位和共同生活团体的家不同,家族是血缘单位,起成员不一定都在一起生活,只要有血缘关系即可。宗族或宗法组织是相同姓氏的同族组织,宗族中德高望重者被称为“宗子”。宗法组织是封建社会的贵族亲族组织,封建制度被废除后宗法组织也就解体了,现在的宗法组织已经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宗法组织了。
(2) 中国的“家”以父权为中心。重视血缘关系式中国家族制度最显著地特征。作为家
长的祖父,父亲不仅在经济,法律(家法,祖法,宗法),宗族等方面拥有特权,甚至握有决定家庭成员生死的大权。在家族内部,依据血缘关系决定成员之间的尊卑,长幼,上下,亲疏。家族最大的忌讳就是同族,同姓,同血缘的父系家族后继无人。
(3) “家族”和“家族”结合而成的宗法组织是地方上基本的社会组织和政权组织。在
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县以下的行政靠宗法制来管理和统治。宗法组织制定“族规”,“族法”,持有“族产”。族长和族中有权势者执掌使用和分配族产的权力,并执掌祭祀祖先,解决族内成员间的大小家事和相互关系等事务。在“家族”和宗法组织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自给自足”和封闭的“半自治”的社会团体。
(4) 中国的“家”的财产实行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中国自战国时期的长子继承制度被
废除以来就开始实行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中央集权制的封建政府为了防止土地贵族的实力过分强大,还实行了奖励科举的制度。
日本的“家”制度主要有如下特点
(1) 日本的“家”制度带有浓厚的母权制色彩,这种母权制色彩也体现在婚姻制度和继承制
度中。日本在大陆文明的影响下,迅速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产生了新的生产方式和国家行政制度,但在生活习俗,传统和民族心理反面的转换却比较迟缓,“家”制度亦如此。在4世纪之前的母权制社会,盛行一种叫“妻问婚”的婚姻制度。4世纪以后,母权制渐次衰落,父权制开始出现。到7世纪中期的“大化革新”之后,在中国文化的影响下,日本的父权制得到了较大发展,但妻问混依然比较流行。13世纪庄园制度形成后,武士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得到提高,迎娶婚开始流行,不过这种婚宴制度直到14世纪才得到普及。即便如此,母权制的影响依然存在,在进入封建社会之前,日
本人的继承制度是一种男女平分的继承制度,进入封建社会后仍然有不少家庭承认女子的继承权。
(2) 受母权制的影响,日本的父权制出现比较晚,同族同姓的父系传承观念比较淡薄,日本
的血缘观念不像中国那么强。日本的“家”与父系血缘直接相关,除此之外,有时和社团关系,阶层关系,业界关系,地缘关系等也有关联。在中国,如果没有和“家”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男子,就意味着“家的”的消亡,而在日本,为了使“家”这一实体存续下去,常常会打破血缘的弟子,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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