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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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

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0)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2007]40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8.29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7]40号)



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通知》规定的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包括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 1 / 2










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非全日制劳动者、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

人员、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人员等。

二、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后,其缴费年限有不1年的剩余月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083%的基础养老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公布的年记账利率,按自然年度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 个人账户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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