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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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0.08.30

【字 号】沪价行[2000]187号、沪财综[2000]55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2000]187 沪财综[2000]55 2000830

日)

为了解决托幼收费偏低的问题,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促进托幼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收费,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托儿所和幼儿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 1.全日制二级托儿所、幼儿

托中班及以下(2周岁以下)由每生每月180元调整为280元; 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150元调整为220元; 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130元调整为180元; 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100元调整为150元。 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残障儿童,每月加收70元。 2.寄宿制二级托儿所、幼儿

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340元调整为400元;


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310元调整为350元; 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250元调整为300元。

3.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月加收50元;三级园所每月减收50元。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收100元。 4.延长服务时间收费

晚托班(周一至周五)17001900由每人每月18元调整为25元;19002100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5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双休日由每人每天6元调整为10元。

晚托班和双休日入托,实行“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5.儿童入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费;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双休日入托收费按天计收。

6.收费标准调整后,取消小床费。没有为儿童提供独立小床的幼托园所,管理费每月减收20元。

二、简化报销手续,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50元。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

三、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的收费实行减免,减免办法暂按市教委、市财政局沪教委财[1999]45号文执行。

四、鼓励幼托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依托社区,向居民提供送教上门、保教培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为了减轻儿童过重的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减负”的精神,对特色教育和特色收费要进行清理,规范收费。取消二、三级园所的特色收费,一级园所具备条件、家长欢迎和符合儿童教育规律的,经批准可举办特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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