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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平公(当湖)行罚决
字[2022]00710号)
【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平公(当湖)行罚决字[2022]0071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10 【处罚日期】2022.04.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李玲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0:37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1 / 2
李玲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平公(当湖)行罚决字[2022]00710号
李玲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31日凌晨,李玲在未通过“异地回平报备系统”审核的情况下,擅自从上海返平,违反了《平湖市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工作的通告》,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后被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处罚结
(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玲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果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平湖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平湖支行或者使用支付宝、***涉案款项执收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
2022-04-03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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