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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组织的出版、参观、展览、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发表论文和著作等活动都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审批和控制。
第二条 公司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原则:
(一)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贯彻“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先审后印,先审后发”的原则。
第四条 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在保密自审的基础上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批表》; (二)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 (三)保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四)报公司领导批准;
(五)公司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线不清的信息,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和有关部门的单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报省(市)保密局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或员工不得利用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
(一)国家颁布的涉及经济、国防建设与发展的各类秘密文件、图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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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非公开渠道和特殊手段,获得的产品、设备、技术资料及其渠道和手段;
(三)在科研生产中产生的秘密信息;
(四)涉及公司科研生产计划、内容及完成情况等;
(五)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等。
第六条 新闻单位采访,接待部门在介绍情况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条 采访单位在公开发表采访新闻之前,由业务部门会同保密办公室对其采访的稿件、作品、声像制品进行保密审查,如涉及涉密信息,需进行非秘密化处理,并监督其进行技术处理。否则,有权制止发布。
第八条 公司人员利用互联网发送邮件,在BBS和公共网络上传文件、资料,要填写《互联网发布信息审批表》,履行保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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