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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裁定、决定作出后7日内,或出监之日起7日内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对人民法院判处财产刑的,应当积极履行,财产刑履行完毕的,可适当予以减刑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1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四之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四)被判处剥夺*权利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
2、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处管制、剥夺*权利、被宣告缓刑、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和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或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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