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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曦、田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4
【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17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桂欣郭鹏翟雪利 【审理法官】吕桂欣郭鹏翟雪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伟曦;田秀芹;高冲 【当事人】朱伟曦田秀芹高冲 【当事人-个人】朱伟曦田秀芹高冲
【代理律师/律所】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易翰张伟
【代理律所】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伟曦 1 / 3
【被告】田秀芹;高冲
【本院观点】朱伟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伟曦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伟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朱伟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7元,减半收取5068.50元,由上诉人朱伟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3:31:31
朱伟曦、田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终17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伟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秀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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