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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师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8
【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16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秋霞蒋家康颜森 【审理法官】王秋霞蒋家康颜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方明;师珂 【当事人】方明师珂 【当事人-个人】方明师珂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明 【被告】师珂
【本院观点】方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1 / 3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方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方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9:10:04
方明、师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民终16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明因与被上诉人师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明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方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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