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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规范企业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所有相关岗位的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4、责任:办公室、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企业每年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5.2 人事部门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5.3 质量管理部门配合人事部门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
5.4 企业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5 企业中质量管理、验收、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地级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6 保管、养护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企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7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8 人事主管部门应建立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岗位、职称、培训日期、培训内容、主办单位及授课人、学时、考核结果等;
5.9 人事主管部门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主办单位、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学时、参加人数等;
5.10 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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