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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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8.05.30 【文 号】法发[2008]16 【施行日期】2008.05.30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

定》的通知

(法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换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的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的换发工作已结束。为了规范司法警察证的使用管理,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2008530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统一的司法警察证。司法警察证是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司法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司法警察身份。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的发放范围为人民法院在编、在岗并已经评授警衔的司法警察。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司法警察证。

第四条 司法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司法警察证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新的司法警察证使用后,以往的司法警察证一律作废,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统一收回销毁。

司法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及时予以换发。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收回其司法警察证: ()离、退休的; ()调离司法警察岗位; ()辞去公职的;

()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人民法院应当暂时收回其司法警察证: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被停止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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