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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法发[2014]1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
(2014年6月30日 法发[2014]10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司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全国法院普遍重视调研工作的氛围,以高质量的调研工作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调研工作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人民法院要把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安排,定期检查,确保落实。主要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开展调研。
第二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开展调研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 1 / 2
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
的关切和期待。要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务求调研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开展调研工作要突出重点,既要紧紧围绕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宏观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开展理论、政策性调研,又要紧密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司法作风、廉政建设、干部管理、人才培养、司法宣传、司法保障等工作领域中的重点、难点、薄弱环节以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专门性调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调研与不定期调研相结合。原则上要确定专门月份作为领导干部集中调研月。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基层调研每年累计不少于30天,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其他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每年累计不少于60天。鼓励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利用探亲休假等机会开展随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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