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鲍新文、张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欢迎阅读!

鲍新文、张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0
【案件字号】(2022)兵08民终11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莉刘丽美杨书钢 【审理法官】李莉刘丽美杨书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鲍新文;张毅;苏红山 【当事人】鲍新文张毅苏红山 【当事人-个人】鲍新文张毅苏红山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鲍新文 【被告】张毅;苏红山
【本院观点】上诉人鲍新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1 / 3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鲍新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鲍新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3017.5元,由上诉人鲍新文负担(已交纳)。 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4:48:26
二审案件
本裁定为终审裁
鲍新文、张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08民终11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新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红山。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新文因与被上诉人张毅、苏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9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新文以被上诉人无财产,无力偿还债务为由,于2022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鲍新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nM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