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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
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6.16
• 【字 号】七政办发[2008]24号 • 【施行日期】2008.06.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
知
(七政办发〔2008〕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公文处理程序日趋规范,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明显提高。但是,在公文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格式不正确、报送程序不规范、办理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办文质量,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室签收。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区县、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禁止公文体外循环。
二、市政府办公室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公文要素(签发人、联系人等)不
全、内容有差错、体例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作退文处理,并告知退文理由和补正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公文存在的差错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经常出现差错并整改不及时的单位进行集中培训学习。
三、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严禁公文多头报送,严禁混用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各区县、各部门需要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批准的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为市政府行文留足必要的时间;特别紧急的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原因。 五、除特殊公文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企事业单位需市政府决定的事项,由其所属区县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请示。市政府部门不得将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能够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向市政府请示。
六、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要做到主旨明确、层次分明、实事求是、格式规范、附件完备、校对无误,禁止长篇大论、无的放矢,力戒形式主义、不切实际;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以节俭用纸为原则,减少行文数量,压缩文字篇幅,做到言简意赅、简明扼要。
七、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要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凡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发文的,一律由部门、单位自行制发,或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
八、部门代拟文稿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认真把关,签名负责。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搞好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代拟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文稿时,要一并提供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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