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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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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基本特征
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印度五国的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上的基本特征如下: 1.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知识产权强国能有效进行知识产权管理,都是以不断改革完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竞争需要,多次修改和不断完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本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也是以比较先进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基础的,从1885年《专利特许条例》和1905年《专利法》开始,不断顺应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新变化,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韩国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2011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印度也是顺应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适时修改、完善重要的《专利法》、商标法、设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有效协调机制。知识产权管理的一系列环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为加强协调,这些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协调机构和机制。典型的是,日本设立了政府内部的协调机构。“2003年就在内阁设立了直属首相的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其目标是研究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以及措施,鼓励开发具有独创性的科学技术,提升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美国的协调机制能够保障知识产权相关组织与政策之间的协调。
3.健全管理机构体系和明确职能配置。这是提升知识产权治理绩效的主体与基础。从几个国家来看,主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多隶属于中央或联邦政府的经济、产业和科技部门,目的是促进知识产权审查与产业创新和贸易的紧密结合,形成了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体系。例如,美国仅在专利商标局这个重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下就设立了健全的、功能职责齐全的机构体系,有三个层次的下属部门,包括从人力资源、财务的内部管理到法律、经济、信息技术、国际的外部管理部门。与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体系相匹配的是,不同部门之间明确的职能配置。这一点在美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体系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4.强大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知识产权管理。在各知识产权强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非政府组织所起的作用非常大。这不仅与这些国家中非政府组织本身的发达程度有关系,而且与政府管理体制也有关联。在美国,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非常多,有综合性的、专业性的,有地区性的、国际性的,有企业的行业协会、有专业的律师协会等。而且,知识产权管理的政府机构也主动寻求与这些组织和重点大学等社会主体进行合作。在韩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是注重发挥各类社团法人的作用。日本知识产权协会等重要非政府组织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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