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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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6]10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6.27 【实施日期】200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 1 / 2








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

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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