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2022-12-25 15:26: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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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

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17]60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1 / 2










(二)对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

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北京冬奥组委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上述暂准进口的商品范围、数量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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