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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
和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4.27
• 【字 号】哈政办综[2007]28号 • 【施行日期】2007.04.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
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类会议和活动管理,进一步改进会风,创新会议形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会议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指市政府全体会议;二类会议指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或联合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工作会议及其他
重要会议;三类会议指市级各非常设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不超过18个(已列为市级考核目标)。
(二)一类会议按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二类会议根据工作任务要求、上级工作部署和我市工作需要,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类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或主管市长审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前5日,将下一季度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议题、规模、会期和经费预算等情况报请主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沟通、筛选、合并、汇总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会议承办部门不得违反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会议审批倒流”现象。
(四)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审核把关。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求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市级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也不得要求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需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市级各非常设机构或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五)未按会议程序审批的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准召开,特殊情况需报主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 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六)简化会议形式,能用文件或其他形式直接进行工作部署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一般均要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召开时间和内容相近、规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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