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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07.02
• 【字 号】哈政规〔2020〕11号 • 【施行日期】2020.07.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规〔202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
为吸引留住各类人才落户哈尔滨,安心创业、舒心工作、助力哈尔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领域新引进并落户的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在哈购房时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对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对在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元;对在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
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哈尔滨户籍的毕业生回哈就业的享受上述相同待遇。 二、对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新引进并落户的正高级职称人员(45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对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副高级职称人员(40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
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我市农民在9城区内有自有住房并稳定就业的,落户后其原有的农民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选举权利不变。 四、对在9城区落户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博士、硕士、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对到农村创办领办合作社、电商平台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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