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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外地情况说明
社区矫正人员前往自己现在所受监管的司法所进行申请,并填写居住地变更申请表,将申请的时间、地点、内容撰写好。同时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说明,以便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与本区的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做好接洽工作。司法所若是审批通过,则这件事传递到所属地区司法局审批;若是审批不通过,则不可变更居住地。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司法所:
本人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地:XXXX,居住地:XXXX。
X年X月X日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于X年X月X日到县(区)司法局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现因情况,居住地变更至,特向司法所申请居住地变更。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指印)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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