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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
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为保证《食品卫生法》在学校(幼儿园)的有效贯彻,有效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二、学校(幼儿园)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发现有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必须停止从事食品工作。
三、学校(幼儿园)食品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四、学校(幼儿园)食品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五四制”要求。
(一)坚持“四加强”。加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卫生知识学习培训,加强与卫生监督部门联系。
(二)坚持“四建立”。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档案制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出货台账登
记制度,建立食品原料入库核查验收制度。
(三)坚持“四做到”。食品加工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回锅加热、防止污染,食品储存做到隔墙离地、通风防潮、防蝇防尘、先进先出,从业人员做到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培训、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
(四)坚持“四及时”。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及时清扫,餐具及时清洗消毒保洁,冰箱等食品储存设施及时清理,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及时向卫生部门、教育局营养办报告。
(五)坚持“四禁用”。禁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禁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禁用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五、食品从业人员要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掌握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了解、掌握的法律及地方的各项卫生法规等,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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