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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张悟本:用“养生保健”打法律擦边球-
--对张悟本现象的几点思考
摘要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也愈发重视,养生保健的产品层出不穷,社会上也涌现出一批“养生大师”。在媒体的渲染下,某些人对养生大师狂热地崇拜,甚至相信大师胜过医院。但有些养生大师却打着专家的旗号招摇撞骗。 关键词 养生保健 媒体舆论误导 法律擦边球 法规健全问题
案情简介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今年75岁的王女士身患类风湿疾病30多年,近年来又患上动脉硬化、胃炎、食管炎等疾病。
看病心切,王女士一直四处留心有关健康养生的消息。一天,王女士无意通过电视看到了张悟本关于养生知识的宣传。她被“养生大师”张悟本的“理论”征服,仿佛抓住了摆脱多年疾病缠身痛苦的救命稻草。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女士觉得自己所患多年的疾病并没有好转迹象。但出于对张大师的崇拜,她依然笃信只要自己坚持下去,疾病就会痊愈。因此直到耗费了大笔钱财且张悟本的骗局被揭穿之后,王女士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
王女士认为,根据媒体的报道,张悟本原只是普通工人,却虚构了中医世家、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系学习、北京师范大学中医药专业学习、卫生部首批高级营养专家等学习经历和专家称号,让人误以为张悟本有中医养生食疗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才导致她付出1200元的高额挂号费以及购买了上千元的钙粉。愤怒之下,王女士将张悟本和本草食医(北京)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奥纵横(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王女士在诉状中表示,上述三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双倍赔偿她支付的挂号费及购买钙粉的费用共计4588元。
一、 相关事件回顾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曾有类似的行骗之事发生。一个门诊部的大夫王淑华,用白薯藤制成胶囊,自称为“还阳草”,声称能治癌症,结果很多患者上当受骗,贻误治疗时机。王淑华因此被判刑。
而在1995年,地处秦岭北麓的陕西省长安县太乙宫镇,突然出现了一个“盖世华佗”胡万林,据说医术如神,包治百病,结果不少患者因其“芒硝脱水疗法”丧生。2000年9月30日,胡万林因犯有非法行医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排毒教父”林光常自创排毒法,通过媒体推销和鼓吹自己的健康产品。2008年,林光常推销的“排毒疗法”使数位癌症病人拒绝化疗,最终不幸死亡。林光常随后遭到台湾司法部门的调查,并最终被法官依常业诈欺等罪,判刑两年六个月。 后经查实,其学历均为假造,且已凭假学历和部分夸大虚假的健康排毒法违法治疗多人,甚至导致病人延误治疗而死亡。林光常因违反《医师法》和《健康食品管理法》而被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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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张悟本的法律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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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信息来源于《法制日报》及百度百科,连接www.baidu.com
张悟本骗术被揭穿之后,很多受害人去找其退挂号费,声讨者甚众。一项网络调查显示, 认为张悟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受众占88.2%。北京西苑医院教授王国玺甚至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诉张悟本。
非法行医、诈骗„„张悟本究竟构成何种犯罪?人们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分析可得,张悟本利用法律漏洞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擦边球:
(一)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媒体曝光的经历来看,“神医”张悟本没有任何资料显示其持有官方颁发的医生执业资质。
从病人去悟本堂挂号诊疗的目的,以及张悟本高价收费为病人开方诊治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疾病,并且出具治愈率报告的行为来看,“悟本堂”的经营活动确实有“名为食疗、实为医疗”的嫌疑。不过如若严格界定,其咨询行为很难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医疗活动。尽管目前因吃绿豆过多、生吃泥鳅去医院的人增多,但尚无充足证据证明张悟本的食疗方直接造成了对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因此很难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①
(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就目前已揭露的情况来看,张悟本“身份造假”的事实基本成立,其“养生治病术”也遭到各路专家批判,同时,其收取的天价挂号费和康复费等收入也足以认定为“数额较大”。但从目前媒体曝光的信息来看,恐怕尚难界定张悟本构成诈骗罪。首先,如果没有行为内容上的虚构或隐瞒等诈骗手段,单单是身份造假并不足以认定为诈骗,目前并无权威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证明张悟本的食疗方或其“养生治病术”为伪科学或骗术;其次,如何证明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更为深入具体的调查情况综合判断。①
(三)能否追究其民事责任。从受损公众与张悟本的关系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购买其书或听其讲座后,听信其理论导致身体不适或病情延误的读者和听众;另一类是到“悟本堂”挂号咨询、购买其产品或者参加康复营的消费者。对前一类人而言,由于书籍和讲座只是不同观点的表达和参考,读者或听众偏听偏信后的结果与张悟本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很难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对后一类人而言,从挂号付费起双方就建立起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受欺诈,可依《合同法》请求撤销合同,或依“消法”要求双倍返还;如有损失,还可请求赔偿。① 三、媒体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张悟本事件最直接的炒作媒体,电视台和出版商应当对张悟本的身份进行核实。当然如果媒体尽到了核实义务,是可以免责的。这个事件充分说明了我国应规范电视、报刊、电台等相关媒体的运作模式,监督、检查媒体做好调查、备案等必要工作,帮助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及监督程序。
人们的养生知识大多来自于电视、广播、报纸和书籍。百姓对媒体的权威性是充满信任的,认为能在电视和报纸刊播的内容一定不会有错,进而相信张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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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顾网《张悟本事件的法律解说》,链接www.9ask.cn/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Fs0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