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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及如何修改
图被称为“工程师的语言”。它所含有的信息量常常是很大的。一幅附图所表示的内容。往往用再多的文字语言也无法清楚地予以表示。因此,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说明书附图的作用
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有以下两种较为极端的学说:一是周边限定论,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二是中心限定论,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前者有利于社会公众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过于突出权利要求撰写的重要性,略有疏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不利于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后者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灵活,而过于灵活的保护范围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不太公平。
我国采用的是与《欧洲专利公约》相同的折衷原则。因此,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具有解释作用。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对于说明书附图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的阐述。该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涉及如何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在明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大前提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
正因如此,在提交新申请以及审查过程的中间修改阶段,对于说明书附图都具有严格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那幺,什幺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的“必要的时候”?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则该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没有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缺乏附图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在此期间,申请人也可对说明书附图进行修改。申请人对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所做的修改,必须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当然也必须符合该项规定。
在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应附图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删除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并修改数据库中的申请日,此时,不能保留原申请日,否则,如果能够由申请人随意修改其说明书附图,由于说明书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将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从而对社会公众不公平。但申请人删除相应附图说明的,可以保留原申请日。
说明书附图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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