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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课题说明书
学生姓名 题 目 指导教师 主要研究方向
选题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选题目的:
震惊全国的嫖宿幼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引起公众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使司法机关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左右为难,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置本身存在严重缺陷。讨论通过修订刑法将该罪予以修改或废止是有必要的,如果不对该罪的缺陷予以补正,则类似案件的处理还会引发争议。
选题意义:
理论意义:旨在通过此次写作能够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案件提供帮助。通过对改罪的正确研究分析,对于正确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实践意义:对于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以更好地保护幼女的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研究现状:
在国外似乎并无此罪,在美国的刑法体系中,嫖宿幼女的行为是被视为强奸罪处理的。
在国内,由于我国《刑法》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问题,所以对该罪是否应该继续存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当存主义的学者车浩就认为,“一般的嫖宿行为本来是无罪的,但是当嫖宿的对象是幼女时,则将面临 5 年以上的刑罚。从无罪到有罪,从行政处罚到自由刑,这已经在立法上鲜明地体现了保护幼女的政策。”区分情况后进而决定行为人是构成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更能符合刑法中的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司法公正。
当废主义的学者周永坤认为,幼女由于其年龄以及智力发育等原因,再加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水平较低,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还无法理解“性”的意义,更不用说具备相应的“性同意能力”。假如是对以身体换取金钱的性交易本身有非常清楚认识的幼女,其若被嫖宿嫌犯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而如果幼女是出于被行为人欺骗、诱惑或胁迫等情况下完成的交易,行为人则构成强奸罪,这在无形中就把处于懵懂时代的幼女分成了“不良幼女”和“良家幼女”,这种将幼女划分三六九等的做法不仅会造成幼女的不平等保护,更是对人权的践踏,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亵渎。
发展趋势:
结合目前的刑法学界的形势及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来看,在未来的发展中,只是简单的解释修改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中司法实践的需要,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最终会被取消并入强奸罪,因此这应该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教学单位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号
职 称
论嫖宿幼女罪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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