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闲置厂房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

2022-10-23 08:21:3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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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闲置厂房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

甲公司因实施异地技术改造搬入新厂区经营,为提高资产利用率,拟盘活闲置的老厂房。经前期接洽,地处老厂房周边的丙公司,有利用该厂房作为仓储用房的意向。甲公司对该老厂房的盘活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现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如下。



甲公司与丙公司均为地处城市新区从事货物加工的盈利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暂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老厂房原值400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10年,不考虑净残值,年折旧额4000÷20200(万元)。

方案一:房产出租时



甲公司房产出租。甲公司将该厂房直接出租给丙公司,月收租金200万元;丙公司招聘员工进行仓库管理,需支付人工及其他固定费用144万元。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甲公司:年收房屋租金2400万元,应交房产税2400×12%288(万元)应交营业税2400×5%120(万元),城建税120×7%8.4(万元),教育附加120×3%3.6(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20×2%2.4(万元),房产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2881208.43.62.4422.4(万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业务应交企业所得税(2400200422.4×25%444.4(万元),获得净利润2400200422.4444.41333.2(万元)。

丙公司:租赁该厂房作为仓库作用,年支付租金2400万元,支付人工及其他固定费用144万元,合计支出为24001442544(万元),该部分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抵减企业所得税2544×25%636(万元),减少净利润2544×125%)=1908(万元)。



甲公司和丙公司因该房产租赁行为合计对净利润的影响为1333.21908574.8(万元)。



方案二:提供仓储服务时



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


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提供仓储服务属现代服务业范畴,增值税率为6%。甲公司招聘员工利用老厂房为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双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甲公司:年收仓储服务费254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劳务销售额为2544÷16%)=2400(万元);支付人工及其他固定费用144万元,应交增值税2400×6%144(万元),城建税144×7%10.08(万元),教育费附加144×3%4.32(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4×2%2.8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10.084.322.8817.28(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业务应交企业所得税240020014417.28×25%509.68(万元),获得净利润240020014417.28509.681529.04(万元)。

丙公司:支付仓储服务费254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4万元,仓储成本25441442400(万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抵减企业所得税2400×25%600(万元)减少净利润2400×125%1800(万元)。



甲公司和丙公司因该房产租赁行为合计对净利润的影响为1529.041800=-270.96(万元)。

方案差异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所获方案二净利润二比方案一多,丙公司所减少净利润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两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方案二比方案一净利润对净利润的影响少574.8270.96303.84(万元),因此,方案二可行。



方案二比方案一更为有效的原因主要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产租赁业务应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而提供仓储服务只征收增值税,应税劳务接受方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企业在盘活闲置房产时,可参照上述思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方案的比较不但比较个体的差异,还是顾及合作双方作为一个整体的差异。同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实质符合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仓储服务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如果将房产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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