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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规范开展2018年上海地区金融市
场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8]7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规范开展2018年上海地区金融市场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8]76号)
各在沪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18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和金融市场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规范在沪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合规审慎开展金融市场业务
2018年,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金融市场管理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控的意识和风险管理的水平,正确处理规范经营和业务发 1 / 2
展的关系,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一)认真做好债券发行管理,规范开展债券交易
金融债券发行人要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包括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应文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还本付息等,小微、三农、绿色、扶贫、双创金融债券发行主体还要做好专门账户、专项台账和资金用途管理工作。金融机构承销债券的,不仅要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债券承销情况,还要对高风险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助处置违约风险,共同探索建立契约化、规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健全内控制度,全面落实债券二级市场交易、做市、柜台和结算代理等制度规范。一是要严格遵守银行间市场交易相关法规,全面落实302号文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审慎设置风险控制指标、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杜绝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的行为。二是要合理控制自身杠杆率,避免出现交易违约等行为。三是要严格执行地方债务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严禁通过债券市场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体违规变相举债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四是不得通过类ABS等业务规避监管。五是开展银行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业务的银行应在业务开展前与业务完成后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业务进展情况。
(二) 规范同业拆借业务流程,加强同业拆借市场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应当按照《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要求,制订专门的制度,设立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人员,规范同业拆借业务前台交易、中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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