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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2014]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4.01.03 【实施日期】2014.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提升单位客户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丰富支付结算产品和渠道,陆续推出了单位结算卡业务,对满足单位客户支付结算需求、便利企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单位结算卡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结算卡 1 / 2
本通知所称单位结算卡,是指由发卡银行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
联,主要具备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二、加强单位结算卡发卡业务管理
(一)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的单位客户,应符合财务管理状况良好、内部控制管理严密等条件,且在发卡银行开立合法、有效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应以书面授权的方式明确单位
结算卡的持卡人和持卡人业务权限。
(二)发卡银行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合格后,通过柜面与单位客户签订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审慎为其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
(三)发卡银行应严格审核单位结算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授权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发卡银行应在单位结算卡卡面适当位置加印专用标识。发行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单位结算卡的,应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对单位结算卡实行专门的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和卡面设计管理。发卡银行可结合实际,发行符合金融IC卡标准的单位结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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