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2022-10-20 01:16: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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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育员

1.2职业定义

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联系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80分钟。 1.8.鉴定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幼儿园进行。

文章来自:中国技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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