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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教废除后的出路探析——以社区矫正制度为替代制度
作者:冯潇冉
来源:《新经济》 2016年第18期
冯潇冉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以下三个部分的浅析来阐述以社区矫正制度来代替劳教制度以填补制度空白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劳教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基金项目: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510240083。
一、劳教制度的概述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二、劳教废除后的出路探析
制度虽废,然问题仍存。在劳教制度废除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学者专家积极讨论、研究,探寻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出路”,在国内目前主要有四种流观点:第一,借鉴西方轻罪制度,将劳动教养作为轻罪纳入我国刑法体系;第二,引进西方保安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第三,建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从根本上解决劳教制度合法性的问题;第四,以社区矫正制度替代劳动教研制度。
而针对上述建议和意见,通过比较可得知,我们不赞成将替代措施建成相似的保安处分制度或西方轻罪制度。一是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轻罪处罚侧重道义责任,是一种报应和处罚,保安处分则侧重社会防卫;二是两者的目标或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针对行为的,其对象是危害或危险行为,而后者则是针对人身的,其对象是危险个人。可以说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另一种“行为主义”和“行为人主义”的差别。因此,西方的保安处分设施,在某种意义上是危险个人的“人身保管场”;三是两者适用的根据或条件不同。轻罪处罚适用的根据侧重行为的危害性或危险性的“回顾”,保安处分适用的根据则侧重对危险个人的人格或主观恶性的“预测”;四是两者的社会基础或历史背景不同。轻罪处罚是法治主义、法治国的表现,而保安处分则属于“后法治主义”文化国的产物;五是两者的内容和形式不同。保安处分以人身监护为主,轻罪处罚则可以选择更为广泛的轻刑方法和其他替代措施;六是在缺乏法治主义传统和基本经历的中国,通过立法实行中国式保安处分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危险,与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并无二别——除了通过立法为其提供法律依据,进而赋予其完全形式意义的合法化之外
三、用社区矫正替代劳动教养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社区矫正作了官方界定,而两高两部在2005年下发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中又对社区矫正做出了规定。虽然以上对社区矫正的界定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因此其针对的对象是被法院判处了刑罚的罪犯。这与我们提到的社区矫正是不同的,笔者提到的社区矫正是作为劳动教养的替代措施的,因而其适用对象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员以及有轻微犯罪行为而不够或不需处以刑罚的人员,也即违法人员,而不是针对判处刑罚的罪犯。因此,社区矫正可以定义为:在社区对违法人员进行的矫正和控制活动。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社区矫正制度可以为违法人员的再社会化提供正常的社会环境一个人的再社会化可以分为主动的再社会化(即自觉改造)和强制的再社会化(强迫改造)两种实现途径。劳动教养属于一种强制的再社会化形式。它是采用高压和强迫的手段,并在相对严肃的氛围中进行的,个人的参与是比较被动的,所以效果也是有限的。
第二,社区矫正制度可以为社区矛盾的缓和、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有益探索前面我们已经论及劳动教养在形式上就表现为一种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剥夺,因而它的采用可能激化部分违法行为人员和他们家属的不满和抗拒心理,而社区矫正正好避免了这一点。社区矫正是以一种比较缓和的方式执行的,充分考虑到了各方的利益。首先是违法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被害人可以亲眼看到违法行为人在社区接受矫正,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对被害人在心理上是一个安慰。其次是违法行为人和社区之间,违法行为给社区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社区成为间接受害者。
第三,社区矫正制度可以为国家和社会节省大量成本劳动教养的运作是一个花费比较高的活动,国家对劳动教养所的设置和运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国家可以投入的资源又是相当有限的,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国家一旦投入一定的成本,就必然要取得相应的效果。
(四)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1.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社区矫正制度的工作体系。社区矫正机制是公法机制中最具综合性的部分, 集中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抗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资源和能量。但目前我国的社区发育尚不成熟, 社区矫正尚需依赖政府推进。因此, 进一步规范国家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的行为, 促使其有效分工合作, 是推动国家权力参与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所以, 劳动教养社区矫正制度的工作体系应由司法行政系统承担主体部分, 各县( 区) 的专门劳动教养社区矫正机构应在司法行政机关中产生, 可从现在的劳动教养管理局抽调具有相应素质的民警和其他专业人员组成。
2.充实和完善劳动教养社区矫正措施。劳动教养社区矫正的根本任务是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并促使被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 就要探索多样化的矫正办法, 确保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目前对刑罚社区矫正的试点情况看,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心理矫正方法的根本属性被忽视, 因而难以获得较高水平的教育、矫正效果。
参考文献:
[1]曲久新 《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2]陈华强、陈彬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矫正模式的思考》《福建法学》2004年第二期.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市 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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