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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办理
1、办理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办理部门:汨罗市城区非农业户口在市政务中心办理,其他在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3、办证条件:双方均为初婚的;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已生育子女但均已死亡的。
4、办证时间:应当在怀孕前或生育前主动到上述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5、所需材料: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双方所在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女方近期照片两张。
6、收费:免费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办理
1、办理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办理部门:市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
3、再生育条件:《条件》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子的;(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个具备生育能力的,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条例》第十七条,夫
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起三年内,实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4、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寸照两张;第一个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生育妇女本季度的有效孕检证明。是再婚对象的,需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5、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呈报、县级审核并发文批准、发证。
6、收费: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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