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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联席会议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XX流域建设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巩固提升河道采砂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联合整治工作力度,促进各部门之间有效沟通,根据《XX省水利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水政法字〔2020〕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一般由水利部门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共同研讨解决涉砂监管中存在的部门协作、联合执法和大案要案查处等重大问题。遇到重大涉砂突发事件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协调。有关主管部门也可就本部门涉砂案件线索与其他相关部门单独交流会商,共同研究问题解决办法。
第三条涉砂违法高发时期和阶段性联合执法行动前后,水利部门或相关牵头部门应当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部署任务,研究重点案件处置,协调解决本地有关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涉砂事项的联络、信息资料传输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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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建立经常性、多样化的交流沟通机制。除传统的函件等书面渠道外,还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QQ等现代新型交流沟通方式。
第六条各部门要加强信息联通共享,当某一成员部门初次掌握了涉砂舆情动态、群众投诉、失信违法、案件办理等信息,如果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成员部门的,要及时传递。各成员部门要及时通报本部门已查处的涉砂处罚案件,及时向涉及到的其他主管部门提供案件问题线索。
第七条联席会议结束后,相关主管部门达成一致,形成共识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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