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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应当具有临床经验总结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对人体有益的保健食品,其实这些所谓的保健食品只是商家炒作的噱头,不少人都因为误信虚假宣传而上当受骗,损失钱财,后悔莫及。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本身并不是药品,也不能包治百病。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凡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保健食品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此外,保健食品还必须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这样,既有利于防止伪劣产品冲击市场,又可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应当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于人体补充营养、增强体质、预防疾病、调节机体功能的保健食品,必须要求其有显著的功效性,才能获得“蓝帽子”的标志,也就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根据这个要求,保健食品按照保健功能分类应分为下列四大类别:( 1)营养素补充剂;( 2)特殊用途化妆品;(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保健功能食品。那么,如何判定保健食品是否具有功能呢?我们知道,任何一种食物、药物、保健品或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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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需要在人体内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才能真正起到它应有的功效,但人体是千变万化的,它们对人体的功效反应也是各不相同的。保健食品不同于药品,它的功效应该是符合人体的生理、生化规律的。因此,评价保健食品时,就要用科学的评价指标,也就是说它对人体的功效是否能够证明,而不是夸大其词,胡吹乱侃。
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的范畴,所以必须具备普通食品应具备的营养成分和卫生标准。根据这个要求,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依据主要是指食品卫生标准和功能学评价。其中,功能学评价是保健食品最重要的评价依据,因为一种食物或药物的功效是否真实,是否具有某种保健功能,主要取决于该食物或药物中所含的功效成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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