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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
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
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 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 下三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民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总的指导思想。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名词解释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①财产权与人身权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③绝对权与相对权④即得权与期待权:⑤主权利与从权利⑴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⑵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①民事权利的行使⑴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⑵禁止权利滥用⑶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认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未构成要素的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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