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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的内涵阐析
作者:杨志军 陆 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
摘要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作为多中心治理与协同治理两大治理理论的统合模式,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权威的多样性,努力寻求政府和其他公共性主体的合作路径,期望建立一种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纵向的、横向的或两者结合的高度弹性化的协作性组织网络。这种新型的治理模式不仅在理论上具有解释效力,而且也能在多个行政的和公共性的实践议题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多中心协同治理 协作性组织网络 共享性资源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09-01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于多中心治理理论、模式及其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呈现井喷之势。这样的形势一方面对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当初对于中国学者的期望程度相吻合,为本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对于“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研究的匮乏与不足。本文主要从多中心治理和协同治理的双重角度来探讨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的内涵。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兴盛逻辑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逻辑前提主要体现在对“多中心”及多中心秩序的理解上。波兰尼在《自由逻辑:反思与辩驳》一书中对自上而下的指挥秩序和多中心的秩序的特点、形态、优劣势作了详细的比较和论述。他强调的“多中心”具有某种隐喻特色,与自发秩序是同义的,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则是强调参与者的互动过程和能动创立治理规则与治理形态。其指向的是政府向社会分权、权力回归于民众、民间社会的兴起和国家政府权力的相对弱化,并鼓励公民参与地方或社区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全过程,倡导培育和提升公民的自主管理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多中心治理结构意味着民间的和公民的自治、自主管理的秩序与力量,围绕着特定的公共问题,按照一定的规则,采取弹性的、灵活的、多样性的集体行动组合,寻求高绩效的公共问题解决途径。第二,多中心治理模式必然强烈要求公民的参与和社群的自治,将公民参与和自治作为基本的策略。第三,多元独立决策主体的利益同样是多元的。多元利益在治理行动中经过冲突、对话、协商、妥协、达成平衡和整合。第四,多中心还表现为不同性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可以通过多种制度选择来提供。 二、协同治理之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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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指覆盖个人,公共和私人机构管理他们共同事务的全部行动。这是一个有连续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矛盾的利益和由此产生的冲突得到调和,并产生合作。这一过程既建立在现有的机构和具法律约束力的体制之上,也离不开非正式的协商与和解。其主要特征是: 1.协同治理不是政治实体,而是一个组织和连接社会结构的系统,它要求和倡导的是一个通过激励和说服发生作用的“温和的权力”(soft power)。协同治理拒绝等级观念,要求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尝试丰富公民的参与形式,其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发展诸如BBS、Blog等公共讨论的空间。政治已不再具有目的性,统治不再是为了确立和实现某种目标,而是开辟和维护一个社会活动场所,组织和保护有规则的竞争。
2.协同治理不是一个协调一致的空间,而是“一个不同机制混合而成的整体”,中心议题是寻求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调和。协同治理的参与者混合在一起:非政府组织,公共权力,政府间组织,压力集团,企业等等,表达和介入的合法性不再取决于强权,而是取决于“建议和定时间表的能力”。独立的监督和鉴定机构表达了“公权力、国家和政府在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方面的不安”,总体利益成为不同社会参与者谈判的关键点。
总而言之,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社会采取协同治理模式,使得各种要素通过某种途径和手段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其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总和大于各子系统单独的、彼此分开时所发挥功能的代数和。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的那样:“许多人协作,许多力量融合为一个总的力量,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造成‘新的力量’,这种力量和它的一个个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 三、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的总结
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与协同治理模式都在试图回答为什么要研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权威的多样性,都在努力寻求政府和其他公共性主体的合作路径,都在积极构建超越政府和市场治理的新方法。本文将两种模式统合称之为“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 所谓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就是指面对国家或区域内的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政党组织、政府组织、商业组织、公民组织、利益团体和个人等治理主体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妥协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达成共同的治理目标,建立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纵向的、横向的或两者结合的高度弹性化的协作性组织网络,从而有效克服单一权威主体或者单极政府力量所形成的垄断和低效影响。
具体来讲,这种模式可以在以下几个公共议题方面发挥巨大功效:(1)区域公共事务的协调治理;(2)促进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成熟;(3)基层行政官僚的执法行为;(4)全国自上而下式的扫黄打非行动;(5)积重难返的环保治污行动;(6)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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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三联书店.2000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xJT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