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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平台骑手配送中的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孙笑静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1期
摘 要:本文主要从网络订餐平台骑手配送概况角度出发,阐述了骑手配送的主要模式,叙述了不同模式下的责任主体划分情况,论述了网络订餐平台骑手配送中的侵权责任各类情况及责任归属情况,并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从而为网络订餐平台骑手配送中的侵权责任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订餐;骑手;侵权 引 言
在新时期环境下,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网络食品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人们通过不同的移动终端能够实现食品的交易,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捷,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由于网络订餐平台属于新兴行业,因此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尤其是在骑手送餐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对于平台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对此要积极明确骑手送餐中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法律作用,有效约束各类侵权行为的出现,从而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一、网络订餐平台骑手配送概况
外卖订餐平台主要包括四种外卖配送方式,第一种是自营模式,即外卖订餐平台直接进行棋手的招聘,并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第二种是劳务派遣方式,即招聘的棋手与外卖订餐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外卖订餐平台提供送餐骑手。第三种是加盟方式,外卖订餐平台与第三方公司进行合作,针对某一区域来签订送餐服务的合同,骑手由第三方公司来进行招聘并进行平台注册,其主要由第三方公司来实施全方位的管理,第四种是方式,即骑手在平台以个人身份进行注册,并通过验证后来进行抢单,完成抢单后即可进行送餐服务。 二、不同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不同模式下的责任主体不同,首先是分析外卖平台自营模式和劳务派遣模式的送餐模式,如果这些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因为骑手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或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骑手在送餐过程中的侵权责任由外卖订餐平台承担。以加盟方式应用的骑手如果在送餐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在判定侵权责任时会对平台和骑手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明确两者之间属于什么关系。但是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责任往往由平台来承担,但是要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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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订餐平台骑手配送中的侵权责任分析
(一)外卖平台对骑手的配送活动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法律要求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原因在于其有权控制雇员的实际行为。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不属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在本质上是购买成果,定做人不干预承揽人的工作,但是通过超时扣费及客户投诉扣费等惩罚措施、依据接单数核定报酬等激励措施,平台可以在配送质量、配送时间等方面对骑手进行较为全面的控制,保证骑手按照平台的要求履行送餐职责。这一类控制较劳动关系而言更加松散,在劳动关系下雇员的工作受到公司各项制度的制约,但骑手没有严格的工作时间,是否接单视个人情况决定,工资以个人配送数量计算并无最低工资保障,同时骑手可随时退出配送业务而没有如劳动关系中提前一个月告知雇主的要求。
(二)外卖平台是骑手配送活动的受益方。一方面是费用收益,消费者在平台订餐的过程中要支付两笔费用,一笔是给商家的餐费;另一笔是配送费。配送费由平台统一收取并在抽取一定提成之后支付给骑手,平台不仅可以从收取的提成中获益,还能因先行保管配送费而获得该笔费用的孳息收益;另一方面是市场收益,骑手作为外卖平台配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平台因另两种类型的骑手偏少而造成的运力不足的问题,有利的支持了平台配送业务的展开,对平台提升市场占有率有重大帮助。
(三)外卖平台是风险可能的防范者和化解者。骑手本身理应是风险的最佳控制者,但是骑手因无视交通规则所产生的事故与平台通过配送时间、奖惩机制对骑手的控制密不可分。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关系,一方面可以将责任归诸平台,使平台可以通过提高骑手准入门槛、优化抢单程序等方式减少风险,另一方面,劳务关系并不免除骑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责任承担,也可以使骑手在配送过程中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同时,平台可以通过提高运费、为骑手强制购买保险等方式将侵权成本分摊到社会从而化解风险,因而对外卖平台课以接受劳务者责任是合理的。
(四)外卖平台责任可类推适用网约车平台责任。虽然涉及领域不同,但骑手与外卖平台的关系与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的关系相似:在平台上注册之后,网约车司机也同样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是否以及何时从事网约车业务,其受到管理的方式也与骑手相似。《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有学者即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网约车情形下,网约车平台对司机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因而对于同样在骑手的配送活动中有较强控制力的外卖平台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劳务关系的认定不应当仅依据外卖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个人通过外卖平台运营的配送app注册成为骑手时,有可能被直接要求与商家签订配送服务协议否则无法注册为骑手,这在形式上使平台得以作为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免除责任。实际上商家除了将外卖交给骑手之外并无对骑手进行管理的权力和可能,而平台则仍以前文所述的手段对骑手的配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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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进行控制。而且,商家与骑手签订的合同属于强制缔约,并非双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的书面合同因此不具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将外卖平台视为与骑手成立劳务关系的对象。 结束语:综上所述,外卖订餐平台主要包括四种外卖配送方式,不同模式下的责任主体不同,如果这些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在实际划分责任时,要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实施。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侵权行为制定应对措施和方案,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效劃分在送餐侵权行为中的责任,避免出现过多的冲突和纠纷,有效保障外卖订餐平台和送餐骑手之间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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