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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齐齐哈尔市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7.08.31
• 【字 号】齐人社规〔2017〕2号 • 【施行日期】2017.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齐人社规〔2017〕2号
各县(市)及梅里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促进我市医疗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9号)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及《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时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进行缴费,每年第四季度(10至12月)为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缴费的缴费时限,缴费到位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住院、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缴纳的费用为次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2.每年1月至10月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续费人员,缴费当月视同为一个整月,两个月后享受所缴费档次对应的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其个人缴费部分和政府补贴部分均由个人缴纳,所缴纳的费用为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3.高校学生每年9月份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续费人员,履行缴费手续并缴费到位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每年高校毕业生在9月份续费的人员,待遇期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费用为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毕业后不续费人员,享受待遇终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
二、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不同档次进行年度缴费,实行一制多档缴费的过渡期限,对应享受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后,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允许发生变更,待缴纳下年度费用时以户为单位统一进行变更。 (一)普通人员缴费标准
一档缴费: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10元; 二档缴费:每人每年个人缴纳320元; 享受特殊慢性病人员不再单独设立缴费档次。 (二)特殊人员缴费标准
重度残疾的学生、重度残疾的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类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10元。
三、城乡居民转灵活就业、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不欠缴的情况下办理灵活就业、城镇职工医保,等待期内继续享受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待灵活就业或城镇职工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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