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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政府办公室地方金融领域乱点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X 市政府办公室地方金融领域乱点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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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领域乱点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构建打击金融放贷领域违法犯罪长效常治,有效遏制地方金融领域乱点乱象,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地方金融领域乱点乱象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基本原则 (一)问题导向。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把整治乱点乱象和加强行业监管结合起来,既要管持牌地方金融组织违规开展金融活动,也要管打着持牌旗号违法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既要管好监管的机构,也要管好从业人员。
(二)压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稳定”原则,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监管领域的非法集资和非法放贷行为整治。
(三)沟通联动。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和处罚,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排查范围 (一)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和民间融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非法金融业务。未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地方金融业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
(三)涉黑涉恶行为。地方金融领域存在涉黑涉恶行为。
三、排查重点 (一)资金来源。地方金融组织是否通过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获取资金。
(二)注册资本金。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金是否实缴,是否直接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经营范围。地方金融组织是否超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工商企业是否在注册经营范围之外,未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从事典当、放贷、融资性担保、民间借贷撮合、网络借贷等地方金融业务。
(四)利率收费。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撮合)的贷款(借款)综合成本是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是否合规。
(五)广告宣传。地方金融组织是否违规发布广告,发布的广告是否采用了 “低风险”“零风险”“无风险”“高收益”等字样,是否承诺本息保障; 一般工商企业,是否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违法发布含有“放贷”“理财”“金融”“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商业保理”“交易场 所”等字样的金融业务广告、门头。
(六)债务催收。地方金融组织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殴打、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债务以及追偿代偿资金。
(七)吸收资金。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打着“理财”“投资”“民间借 贷”“私募基金”“原始股发行”“商业加盟”“预充值”“预付费”“养老 VIP”“售后包(返)租”等各种旗号,承诺还本付息等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八)员工行为。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是否从事涉黑涉恶行为。
(九)涉黑涉恶行为。地方金融组织是否直接从事涉黑涉恶行为,是否为涉黑涉恶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和其他方式的帮助。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排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行业自查(8 月 20 日至 9 月 5 日)。各地方金融组织逐条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金融办。自查报告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上报,同时报送电子版,内容至少包括:自查开展情况,自我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二)现场检查(9 月 6 日至 10 月 15 日)。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金融组织和非法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各类机构进行地毯式现场检查。市政府金融办将随机赴各地进行督导调研。
(三)长效常治(10 月 16 日至 11 月 10 日)。各相关部门完成现场检查后, 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立长效常治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受理举报,建立台账。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方式,受理举报,深挖问题线索。建立线索台账,完善线索发现、移交、通报反馈制度, 逐条核实、处置和反馈,不漏一条,销号管理。
(二)分类处理,依法处置。根据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收集、发现的线索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类处理,涉嫌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广告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涉嫌治安违法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打击,涉黑涉恶的要同时通报同级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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