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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开放首批组织机构代码共
享平台信息查询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公布日期】2007.12.11
• 【文 号】银征信中心[2007]70号 • 【施行日期】2007.12.1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开放首批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
信息查询权限的通知
(银征信中心〔2007〕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天津市、四川、浙江、吉林省、广西、新疆自治区分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牵头部门:
为拓宽对企业身份信息认证的渠道,落实企业身份实名制,我中心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商定于2007年12月13日开放首批金融机构对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代码共享平台”)的查询权限。首批权限开放范围包括天津市、四川、浙江、吉林省、广西、新疆自治区境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码共享平台操作应用
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等业务时,可以通过企业征信系统首页上的链接访问代
码共享平台,查询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详细信息查询操作流程见附件1、附件2)。
二、代码共享平台机构用户的创建与分配
为简化用户创建流程,代码共享平台已自动生成了各商业银行的机构、用户管理员及首批一般用户。请各行的用户管理员参考《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首批商业银行用户创建与分配流程(仅供用户管理员使用)》(见附件3)以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集团管理手册(商业银行版)》(见附件4)合理创建和分配一般用户。
三、相关要求
(一)各商业银行应开通本行征信部门终端对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连平台综合前置的访问权限,确保业务中断正常访问。
(二)各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员应将征信系统中访问代码共享平台链接的权限开放给相应查询用户。
(三)各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代码共享平台的查询工作,并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
(四)操作人员应对其在查询操作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严格保密。
(五)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天津市、四川、浙江、吉林省、广西、新疆自治区分中心将此工作布置到辖内各地方性商业银行,并对其进行工作指导。 四、联系人、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人 张珏瑜:************ 网络技术联系人 韩思竞:************ 附件:
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息查询业务操作流程(略) 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一般用户手册(商业银行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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