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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按照我院与联合培养硕士生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我院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工作和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系(院)、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三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入学。
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联合招生,由学院与研究生录取单位(联招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双方共同把关确定录取名单,分别同时建立学籍档案,并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广东省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进行管理。授课阶段(约一年时间)在联招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研究和撰写论文阶段(约两年时间)在我院进行管理和考核,由科研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最后由联招单位组织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证书。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自第二学年起到我院进行科研和学习,由科研处负责协助办理我院学生证、借书证等相关手续。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各系(院)报到注册并报告科研处,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迟到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考勤和请假。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遵守联合培养单位双方的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请病假必须持学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办理。请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在两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系(院)主管科研的领导批准,报科研处备案;请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须经导师批准,一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和就业。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期满正常完成学业者,由联招单位授予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生的就业统一纳入联招单位毕业生就业计划,按全国和广东省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政策及联招单位的分配政策就业。已签订毕业工作协议的,应按协议执行。 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
第六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住宿安排。
联合培养研究生第一学年在联招培养单位学习期满,由联招单位管理学生的住宿。自第二学年起,在我院学习期间,统一由我院安排住宿,住宿费由学生按照联招单位相关标准支付。
第七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组织生活。
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党团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关系和组织生活转入各自所在系(院)的基层支部;研究生团员可在院团委的领导下,按组织原则成立基层团支部。
第三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管理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由联招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量保质地完成。为了保证我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质量,由科研处、学生所在的系(院)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地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
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交科研处和所在系(院)各一份备案,主要有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硕士学位申请表的印刷稿等。
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研究生毕业前也可由我院各系(院)先行组织预答辩。
第四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惩办法
第九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奖励。
为鼓励研究生科研创新,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对于学生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二作者,我院导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参加校外本专业方向的各种竞赛和创作获得前三名者;获院运动会及以上级别各项体育运动竞赛前三名者,我院将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具体评奖方法可参照学院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规定中的科技学术创新奖和体育优秀奖的规定。鼓励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联招单位参加“优秀研究生”等获奖项目评选。
第十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违纪违法处分。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地方法规,遵守我院的学生守则和有关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期内,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校者,累计天数达到7天以上15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16天以上20天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1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纪律散漫、生活作风不良、无心上学、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情节较轻,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专项经费的管理。
联合招收研究生培养经费由财务处上报市财政局审定并设立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户头,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业务费、学生生活津贴、导师津贴、学生住宿费补助等,经费先由财务处转入科研处研究生专项经费户头,由科研处专款专用。
全阶段的培养费由我院每年经费预算支出,第一阶段的培养费按协议以转帐形式付给联招方。为保证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就读期间有培养经费来源,由我院财务处统一发放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卡,其中理工科类3000元/人·年,人文社会科学类2000元/人·年,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卡由导师保管,经费的使用由导师掌握使用。研究生从事研究课题经费不足部分由导师课题费支出。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支出包括:科研材料费、试制费、加工费、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差旅费、论文评阅和答辩费用等,但不能列支餐费、礼品费、加班费、导师津贴等。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遵循结余留用的原则,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累积到下一年使用,本届学生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累计到下一届学生使用。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津贴及计酬办法。
我院导师津贴由人事处审核,按150元/人·月发放,每学期发放1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我院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不列入超工作量。
由我院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以我院名义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其他获奖成果,不论导师署名顺序,在我院科研成果统计和奖励中,导师均视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生活津贴。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在联招单位学习和住宿,由联招单位发放生活津贴,自第二学年起到我院学习和住宿,由我院发放生活津贴。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院研究和撰写论文一般为两年,期间生活津贴为500元/人·月,每年计发10个月,每人发放不超过20个月。其中学院发放部分为300元/人·月,科研处统一造表,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导师课题经费发放部分为200元/人·月。
第六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十四条 参与商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承担系(院)分配或联招单位委托的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参加评卷、复试,审阅考生中应届毕业生的论文,并提出有关录取名单建议。
第十五条 参加制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对各培养环节的具体实施起监督保证作用。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社会调查(或科学实验、科学考察)、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包括确定研究课题、撰写学术论文、发表论文、拟定硕士论文题目、开展硕士论文研究工作等)。
第十七条 至少承担一门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必须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有义务为研究生创造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指导研究生向专业指导小组作学习情况及论文选题报告,审定研究生毕业论文,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协助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各期总结、论文答辩、毕业鉴定等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研究生培养及教育的研究工作,摸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并及时向学院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或研究生教育研究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联招硕士生的学位管理方面的要求参照联招单位的相关规定,以联招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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