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2023-01-14 11:59: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服务证,广东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计划育证件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第三条 《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以及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服务证》专用印章和相关文书。四条 《服务证》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免费发放。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发《服务证》 第五条 《服务证》应当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涂改或无发证机构盖章的均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服务证》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各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 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时,应将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如实记录在相应栏目上。《服务


证》所登记的内容,应与其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档案相同。已婚育龄妇女隐瞒其婚姻、生育、节育、奖惩等情况造成发证及登记内容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主动、及时携《服务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变更。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后,应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已婚育龄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查环查孕的,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后,《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栏加盖检查专用章。 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服务证》到产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一)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即时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并加盖公章。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发证机构在核实其婚育情况后,《服务证》第一胎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第一胎生育登记部门意见栏说明。(二)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 )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依法收养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及收养证;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双方父母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tGQK.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