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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工农
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临时工资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 【公布日期】1975.04.21
• 【字 号】[75]京人工字第119号、[75]市劳革资字第38号 • 【施行日期】1975.04.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工农兵毕业
生分配工作后临时工资待遇的通知
(1975年4月21日 [75]京人工字第119号、[75]市劳革资
字第38号)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二年以上)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临时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依据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市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请示市革委会计划组、组织组、科教组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报告精神,暂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分配当干部的,临时工资按每月三十二元的标准发给;
二、分配当工人的,按市劳动局有关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待遇执行;
三、入学前原工资高于上述待遇的,仍按原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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