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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度与伦理的一致性
作者:魏焱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02期
摘要:制度伦理的概念和界定使制度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愈明晰化,其中包括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制度化伦理化相统一。以探索制度伦理的可能性为切入点,通过对制度的伦理诉求和伦理的制度化建设之间的关系,探讨制度与伦理之间的一致性,促使人们对制度伦理重视。
关键词:制度;伦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2-0222-01
制度伦理作为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它的出现为人们对市场经济下的机制运行所引起的道德观的改变和利益与道德协调提供新方式。制度伦理的概念内容是什么成为制度伦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有人说制度伦理就是制度与伦理的组合,也有人认为是叠加或者相互渗透。不同的认识导致不同的解释和定义划分,更有甚者质疑制度与伦理的一致性。
现在我国学术界对制度伦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制度伦理化、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相统一。这三种阐释都存在着不足,即使是试图将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合二为一的解释也存在不能尽善的地方。前两种观点分别强调“伦理”和“制度”在制度伦理中何者才是占主导性地位的,以何者为核心建设制度伦理。制度伦理化看重制度中被伦理评价的价值,单纯的强调伦理的评价功能难免使伦理沦为形而上学,失去了实践依托。伦理制度化看重制度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没有制度,面对社会现实问题伦理也无能为力。特别是在“经济人”的活动中,主观上仅仅是追求私利却在客观上伤害了他人,在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缝隙里损人利己,在制度的背后需要伦理的支撑。从二元互动的角度看,综合说也未能超脱出制度化和伦理化的范畴,只是做出了避免偏执一方的折中选择。因此,从伦理的视域,对制度和伦理的同一性给予仔细的论证,是对制度伦理构建认识的基础。然而制度与伦理的问题能够联系在一起成为制度伦理,作为新的研究领域,必然存在着共同的基础、目的。 1价值基础的一致性
“公正或正义则是这些基本价值的总称或集合体,或者说是制度的基本价值体系化的集合。自由或者平等是这种‘体系化集合’中的一项属性、一个层面或一个组成部分。”正义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可谓是源远流长,柏拉图在《理想国》里将正义作为社会四主德中最重要的一种。智慧、勇敢、节制仅仅是不同社会阶层分别拥有的德行品质,而正义却是社会各阶层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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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德时才会存在于社会中。他甚至认为,没有了正义,其他的美德也就是失去了最好的目的,唯有正义是包含了所有最基本的美德。近代亚当斯密强调制度正义的价值更多的具有了伦理意义。他认为正义是对他人利益或者幸福最低限度的关心,就是利己不损人。虽然只有正义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好的社会,但是缺少了正义的社会将会崩溃,所以正义应该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核心。
制度的价值是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制度的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制度的基本价值和核心价值。制度的基本价值就是基础的,本质的,不因为制度的外部形式而改变的,它体现了制度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也代表着制度的价值取向,在整个价值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核心价值是就其基本价值的内容进行再次的层次划分。在基本价值中,无论是个人价值还是社会价值,都必然存在着摩擦和冲突,即使是性质相同的价值。这些价值冲突的过程中,势必有占优势的价值和处于劣势的价值,制度所包含的这些基本价值就不得不进行一次等级划分,从而使制度内部的价值与价值之间处于一种协调的状态。正义则是这些价值的总称,无论历史的进程发展到哪个阶段,只要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就会有制度,就要有正义。不同的是各个时代的外部因素的不同而对制度的正义赋予不同的内涵。如果制度的不正义,对权利义务的划分有失公正,个人的道德对社会的意义就失去了作用。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社会关系,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义,制度与伦理都围绕这个基础核心发挥自身的作用调节关系。制度与伦理能够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有这个共同的基础作为出发点,为当前的社会道德,社会利益等问题开辟了崭新的视野。 2目标的一致性
一般来说,对于制度的理解,大都从制度经济学中引用相关制度的概念,最常被应用的有:凡勃伦将制度作为某些关系的总和,认为制度实质上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康芒斯说:“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甚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以及国家。”康芒斯将制度视作一种社会性质的,将制度的规范约束能力和实施机制合二为一。诺斯则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规范一点儿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具体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
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在这里伦理被视为非正式的制度。罗尔斯则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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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在罗尔斯这里,制度不仅仅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能力,还拥有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的能力,这里就蕴含着对行为的评价以及这个制度如何限定评价。制度是人类发展的结晶,是为了规范行为、解决矛盾而诞生的。
伦理道德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伦理同样是一种人们约定而成的“集体行动控制个体”的,只不过伦理的实现方式通过内心信念以及社会舆论来发挥作用,制度是通过国家机器来实现。其目的也在于集体利益的最大化,管辖着每个不同关系中的“应该”与“不应该”。制度与伦理一样是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任何社会里的基本制度与主导伦理都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并对行为进行约束。社会的基本制度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也必然决定了这个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伦理道德又成为维系社会制度延续和发展的精神力量。无论两者使用的方式有多么的不同,差距有多大,他们所指向的目标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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