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会议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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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会议

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会议活动的

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政府系统工作效能,使各单位集中精力按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会议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从严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会议不开;可用公文、电话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召开会议,各部门不得向各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但可直接向各相关对口部门部署工作;内容、时间相近,或出席人员多数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召开或套开。年初、年末的各类工作布置、总结会议,原则上合并召开。

二、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


严格控制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或通知会议)。

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必须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出席范围,原则上不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不安排没有直接关系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杜绝陪会现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可以邀请各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不得要求各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各管委会对口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不得要求各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各部门业务处室一般不得召集各管委会对口部门负责同志或具体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会议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严格履行会议报批程序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确需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提前按程序正式行文请示,并提出具体方案,明确名称、主题、议程、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等内容,未经审批的,不能召开。 四、严密加强会议组织,提高会议质量

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组织要严密,要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除时间比较紧急、情况比较特殊的会议外,一般会议须提前2天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等书面或电话通知参会人员。解决具体问题的协调会,要将协调的事项提前通知与会单位,便于参会单位在会前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相关情况,研究确定参会意见和人员,提高会议质量。参加会议人员要征得单位主要领导充分授权,发表的意见要代表本单位意见。 五、严肃会议纪律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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