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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聘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6.04.22 • 【字 号】津政发[1996]20号 • 【施行日期】1996.04.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聘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津政发〔1996〕20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
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自1982年聘请法律顾问以来,法律顾问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鉴于法律顾问有的年事已高,有的研究方向发生变化,有的已担任其他社会职务,为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和实行依法治市的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进行调整,聘请下列人员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树萱 (天津商学院法律政治系国际经济法教授) 孙毓京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国际贸易副教授) 李鸿举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研究室调研员) 肖 峋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 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郑成思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研究员) 高尔森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徐 杰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津明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系副主任、副教授) 潘同龙 (南开大学法学系教授)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活动简则 附: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活动简则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是市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
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连聘。
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咨询;
(二)对国务院、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和其他领导机关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重要文件提出修改建议;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专题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国内外法制信息和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五)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法律事务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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