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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水利和消防行业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AA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消防设施应按照建设项目批复的内容和标准实施完成。
第三条水利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实施消防设施时应严格执行消防行业标准。
第四条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实行分类建设管理和专项验收。
第五条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消防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主管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其建设管理和专项验收严格按照《消防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规定,按照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分类管理,具体为:
需要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消防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向消防主管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可以将消防设施(仅有消防设备采购的除外)作为一个分部工程纳入整体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二章 消防设施分部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设单位
1. 按照批复的消防设施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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