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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做好规
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教[2008]36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8.12.26 【实施日期】2008.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审计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26日 川教[2008]364号)
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08]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川财综[2008]68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2
一、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
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我省取消的行政哑性收费项目: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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