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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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0.08 【字 号】川教〔201579 【施行日期】2015.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四川省教育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教〔201579



各市(州)、扩权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和《四川省教育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川教〔2015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学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定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二、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办园资质合格、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条件基本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保育教育质量基本达到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办园行为规范,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收费合理,保教费收费根据办园成本参考本区域内同类公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三、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享受政策

(一)财政政策。经认定授牌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纳入学教育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等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各级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应全额用于幼儿园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园长和教师学历提升和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奖补资金,将根据各地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投入情况和效果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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