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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浙江省 心理辅导来源: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点击数:1510 更新时间:2007-1-24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我厅《关于认真贯彻教育部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1]3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快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特制定《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试行)》。
一、获证资格
1.根据浙教委[2001]015号文件精神,凡申请《上岗资格证书》者,须首先参加由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人际关系心理学、心理咨询与辅导”两门课程的自学考试,按培训考核标准取得合格成绩,获得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发给的《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2。凡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有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身心健康、表现突出、获得《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经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参加由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上岗面试合格者均可领取《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经两年心理健康教育实践并考核合格者,可领取《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二、申请程序
3.《上岗资格证书》的发放分为两步,符合获证资格的教师,首先申请《上岗资格(试用)证书》;两年试用考核合格者,可申请领取《上岗资格证书》。
4.申请《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
(1)由本人申请和填写《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本人照片。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推荐意见,报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初审并填写审查意见。
(3)由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汇总材料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复审,最后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审核批准。
(4)由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向审核合格的申请教师发放统一编号的《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面试准考证》。申请教师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省指导中心办公室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面试》。
(5)面试合格者可向省指导中心申请领取《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
5.申请《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1)取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的教师,经过两年心理健康教育实践与继续培训并各项考核合格者,可申请领取《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2)《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每年颁发一次,每本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三、申请免试资格
6.经本人申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免于参加由省教育厅、省自教委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培训考核》。
(1)已获得心理学类或教育学类本科或专科学历文凭(或以上)并取得“人际关系心理学、心理咨询与辅导”两门课程成绩者;
(2)已获得心理健康教育方向或心理学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者;
(3)已参加在职教师继续教育有关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题培训、且从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五年以上、有显著工作成绩并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科研成果奖者。
7.符合第6条第3款者可以申请免于参加上岗面试和上岗试用考核,直接申请领取《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证书管理
8.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上岗资格证和管理由省指导中心和各市、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实施。
9.获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试用)证书》的教师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各种活动。
10.获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教师可以应聘各级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心理辅导员岗位以及心理辅导室和心理辅导中心的工作,并有资格在今后申报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务系列。
11.持证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业务研究活动、业务检查考核和培训由市、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制订计划,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由各级教师进修机构负责实施。
12.每学年由任职单位、县(市、区)以及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对持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进行素质与业务考核,并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上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吊销其资格证书。
13.获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教师在证书五年有效期满前,须重新提出申请,由省指导中心办公室负责审核认证。具体办法另定。
五、其它
14.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15.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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